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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部分产权”怎样分配?

1999-09-05 来源:生活时报 ■郑吉荣 金绍达 我有话说

童×和其妻李×于1994年按×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用1.83万元购买了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因童×工龄比李×短2年多,为了多享受该市房改方案中规定的工龄优惠,便以李×出面申请购买。

1996年,童×和李×关系恶化,经单位工会调解多次,未能和好,双方决定离婚。但住房只有一套,且面积不大,又无法分割,双方均提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李×认为:房屋是由她申请购买的,有各项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为凭,既然双方离异,房屋理应归她所有。童×则认为:他的收入远远高于李×,房屋是以他的积蓄购买的,并表示,虽然如此,他仍愿意补贴李×一半的购房款9000余元。李×则不予接受,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所在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李×表示愿意让步,承认房屋为两人的共有财产,并表示愿意补贴童×一半购房款,但童×不予接受。

为解决这一纠纷,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确定由童、李双方竞价解决。即由双方确定一个对方能接受的价格,以此作为补贴双方购房款的标准。最后,确定由李×支付给童×人民币2.6万元,房屋则归李×所有。童×则应于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迁出。

这一案件的起因是童、李离异时对分割按政府房改优惠价格购得的公有住宅的争执。由于这一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而在分割这一房产时,如果以原购房价来计算,显然难以为其中一方所接受。如果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则其中一方又会提出房屋是部分产权,将来处分后的收益并不能全部归其所有。

区人民法院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的两条意见处理的:

一、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对双方都争要房屋,“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这两种处理意见都考虑到“部分产权”房屋的实际价格大于当时双方所支付的房价而又低于市场价这一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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